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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需經過哪裏批捕?

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需經過哪裏批捕?

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需經過哪裏批捕?

一、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需經過哪裏批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程序一般是要出示證明檔案。到所住地內的指定地點或本人住處。時間是不能超過12小時。

公訴科傳喚嫌疑人,是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知嫌疑人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告知嫌疑人的權利義務,需要嫌疑人簽署《審查起訴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取保的還要填寫《取保候審通知書》,如果有保證人的話,保證人也要到場簽署《保證書》。再一次做訊問筆錄,覈實嫌疑人公安機關的供述,全面審查案件。之後等待案件移交法院,進入審判階段。

二、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爲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透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喚是執法人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所要做的事情,但傳喚不是誰都可以做的,必須要慎得上級的同意,而且還須要傳喚證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後面的事情,所以,執法人員在辦案的時候一定要懂得如何按照規定走,這樣才能更好的讓犯罪人員繩子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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