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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爲: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機關需要立即釋放當事人,但可以要求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不予批捕法律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不予批捕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只能執行批捕,卻沒有批捕權,因此是否批捕需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確定,如果認爲不符合批捕條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當事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情要求當事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需要補充偵查收集證據後才能另行提請。

標籤: 批捕 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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