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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賣淫是否採用強制措施

涉嫌賣淫是否採用強制措施

一、涉嫌賣淫是否採用強制措施?

涉嫌賣淫是否採用強制措施

對賣淫行爲會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構成賣淫的,處5日到15日不等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哪些?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行政強制措施中就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常用的方式就是行政拘留,賣淫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強迫他人賣淫或容留他人賣淫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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