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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是否會起訴

2021年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是否會起訴

2021年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是否會起訴

一、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是否會起訴

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也不會被受理的,因爲公訴的案件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必須建立在人民檢察院已經批准逮捕的條件下。類似於這種情況,受害者可以根據情況向法庭提起自訴,因爲除了人民檢察院之外,自訴類的刑事案件是直接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適用於逮捕的。

不批准逮捕的話,自然案件不會再進入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但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訴,如果法院認爲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是可以決定逮捕的,所以現在你朋友要做的就是賠償對方損失,儘量達成和解。

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爲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爲,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爲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從這個角度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於調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定的。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檢察機關認爲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爲總體來說,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二、檢察機關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爲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綜上所述,對於檢察院不批捕送到公訴處是否會起訴,答案是否定的。因爲如果檢察院不進行逮捕的話即使送到公訴處也是沒有用的,公訴處不會接受處理的;除非是自己向法院自訴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不在檢察院的審批之下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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