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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的異議需要向誰提出?

不批捕的異議需要向誰提出?

不批捕的異議需要向誰提出?

一、不批捕的異議需要向誰提出?

可提請複議、複覈。

刑訴法第90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五條 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複議,並在收到提請複議書和案卷材料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上一級別 人民檢察院複覈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覈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如果需要改變原決定,應當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原決定,另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是犯罪行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爲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正當防衛行爲、緊急避險行爲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爲是犯罪的,如由於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爲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也是會對任何的犯罪行爲進行立案調查的,同時爲了預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出現違法行爲或者其他的情況時,也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檢察院也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和相關的材料來確定的,如果認爲不充分時也是可以駁回逮捕申請的。

標籤: 批捕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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