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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交通肇事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辦理交通肇事案時,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
(一)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但對交通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以及逃逸緻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其取保候審,所聘請的律師也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經公安機關同意,即可取保候審。
建議具體找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交通肇事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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