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法院批捕了有什麼辦法?
- 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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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敲詐勒索法院批捕了有什麼辦法?
可以合法的進行辯護,也可以辦理取保程序,如果已經逮捕,說明檢察院已經認定涉嫌犯罪,是很難再放出來的。此時檢察院需要經過審查起訴,若審查起訴透過,則會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審判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如果逮捕到期後,可以申請就更其他強制措施。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以上就是敲詐勒索罪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批捕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嚴重的情況下,還需要對批捕的情況進行明確處理,並按照批捕的相關程序來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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