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經濟犯罪辯護 >

廣東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廣東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一、廣東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廣東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是怎麼樣的?

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可以類比爲英美法系的保釋制度,但是二者有很大區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製造、銷售假藥罪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假藥哪些情形會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

(2)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3)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5)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6)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7)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是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也嚴重的違反了我國對藥品管理的規定,只要產生此行爲就會要求承擔刑事處罰是,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給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輕者是可以高達死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jingjifanzui/gx4w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