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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攔路搶劫屬於什麼違法行爲?

持刀攔路搶劫屬於什麼違法行爲?

一、持刀攔路搶劫屬於什麼違法行爲?

持刀攔路搶劫屬於什麼違法行爲?

持刀攔路搶劫屬於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特別類型

搶劫罪的特別類型,是指搶劫罪的加重犯、準搶劫犯以及轉化犯形態。本文依據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對《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所涉及的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和準搶劫犯進行了逐一分析,對有爭議的看法,闡述觀點,予以澄清。對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型犯罪,本人透過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的幾種情況,進行了分析、鑑別,提出自己的意見。

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涉及的主要是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條涉及的主要是準搶劫犯和轉化型搶劫犯類型。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透過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特別類型所關聯問題一直存有爭議,並且直接與刑法其他理論密切相關。

我國公民的財產權、人身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都是會受到國家的保護,如果他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受害人也是可以透過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出訴訟請求並追究其的法律責任,在處罰以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時也是會根據搶劫罪的具體金額以及涉案的情節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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