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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申請書

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申請書

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申請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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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怎麼辦

仲裁協議的異議,在實踐中主要是兩種情形,一是對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有異議,二是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存在異議,正是因爲存在兩種情況就需要區別對待了。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仲裁協議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處理,其效力牽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
第二、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三、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將導致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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