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沒有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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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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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訴訟時效問題
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援。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將導致權利的喪失或權利效力減損的法律後果。那麼物業合同同樣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並不是說,過了訴訟時效的物業費都無法主張了。如果物業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如經公證的催收單或其他方式行使債權的憑證;物業公司採取透過業主委員會催收物業費,由業主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據證明等,法院還是可以維護物業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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