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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

一般來說,對於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
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爲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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