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治安管理 >

傳訊和傳喚的區別

傳訊和傳喚的區別

區別在於:
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於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傳喚是指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於指定時間到案所採取的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使訴訟程序按計劃進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確及時地處理。傳喚須用傳票,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並要依法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傳訊和傳喚的區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usong/zhianguanli/z3k5z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