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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謠的法律責任及其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傳謠的法律責任及其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對疫情造謠、傳謠者會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可以處行政拘留,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的,可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並處有期徒刑等處罰,造謠行爲顯然是已經構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爲,應當進行處罰。

傳謠的法律責任及其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利用資訊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執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虛假恐怖資訊”,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爲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資訊。

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公民存在造謠的行爲,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司法機關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嚴厲打擊,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機關諮詢瞭解,只要存在造謠的事實的就需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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