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治安管理 >

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架鬥毆條款必須要執行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架鬥毆條款必須要執行嗎?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架鬥毆條款必須要執行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架鬥毆條款必須要執行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架鬥毆條款必須要執行。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嫌疑人必須要嚴格執行相關機構的處罰決定。

二、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於相關的打架鬥毆的相關內容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針對不同的情況和造成的不同後果的處罰決定是有所不同的,需要相關的執行機關或者部門嚴格的執行,不能徇私枉法,不顧事實,不按照規定執行處罰,這也是構成違法行爲的一種情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usong/zhianguanli/oovvp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