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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叫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聚衆鬥毆叫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組織聚衆鬥毆的當事人多半都是爲了報復別人或者就是單純的特別幼稚的想要爭霸一方,去拉幫結派的叫上自己一羣所謂的朋友,雙方互相進行鬥毆的這種行爲。一般聚衆鬥毆的參與人員的學歷都是特別低的,因爲他們缺乏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全部都是所謂的稱兄道弟的才參與到了聚衆鬥毆的這種行爲中。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是,聚衆鬥毆叫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聚衆鬥毆叫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叫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衆鬥毆罪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衆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爲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爲拘役或者管制刑;聚衆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也就是這場聚衆鬥毆行爲的組織者,在刑法第292條當中明確提到聚衆鬥毆的積極參加的跟叫人的這些人員是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但是,對聚衆鬥毆叫人地進行量刑的時候考慮的因素關鍵是在於聚衆鬥毆造成的實際社會影響,如果在聚衆鬥毆的這種行爲當中出現了有人死亡的情形,量刑都是在十年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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