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證據種類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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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證據種類分類
(1)物證
物證是以物質的存在、特徵或屬性證明案件情況的一種證據。物證的特徵是多樣性,客觀性,穩定性。物證的主要作用是:
1、物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手段。
2、物證是審查其他證據的重要依據。
3、物證具有較強的可靠性和穩定性運用。已經查實的物證去審查、鑑別其他證據。
(2)書證
以文字、符號、圖畫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檔案或其他物品。具有書面形式以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作用:書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手段。書證是鑑別其他證據是否真實的重要依據。手寫的書證與鑑定結論相結合具 有人身同一認定的效力。
(3)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主要是以錄音、錄像設備所反映的聲像、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以及其他科技設備與手段提供的資訊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透過原始拼接、剪輯形象、生動、直觀地反映案件事實。作用:直接認定某些案件事實證其他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因此對音像證據應認真審查方可用作定案的根據。
(4)勘驗、檢查筆錄和現場筆錄
是指辦案人員爲查明案件事實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場所進行勘驗時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的區別是:
1、製作的主體不同。
2、製作的期間不同。
3、性質有所不同。
特點:
1、都是對有關物品、場所的調查活動的客觀記載。
2、可以記錄許多與件有關的事實情況。作用:綜合證明固定證據審查判斷其他證據恢復現場原狀、判明案件真實性。
治安案件證據的其他分類:
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2、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3、本證與反證
4、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由此可見,關於治安案件的證據種類分類很多,而且其中不同的證據種類也決定了訴訟過程中收集證據的法律效力,從而達到案件的審理更加公正清晰。同時治安案件的證據收集也是講求合法的。另外廣大人民羣衆對於治理案件審理的其他方面問題,歡迎諮詢本站,隨時可以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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