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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書證有哪些?

不屬於書證有哪些?

證據在司法活動中是最重要的東西,因爲合法的證據以及證據的完整可以決定案件最後的審判結果。當然,證據是有類別的,分爲很多種,那麼不屬於書證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屬於書證有哪些?

不屬於書證有哪些

1、物證

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爲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爲,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爲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僞證。

3、當事人的陳述

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爲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爲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爲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爲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爲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4、視聽資料

指能夠作爲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爲證據。

5、鑑定意見

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6、現場筆錄

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爲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

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爲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8、電子數據

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最佳證據規則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證據的分類是有很多種的,書證和物證又是證據中最重要的兩種,所以,一定要妥善保護好物證和書證,當然,證據的來源必須合法,這樣才能在審判活動中佔有主動地位。如果大家對證據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平臺諮詢在線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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