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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質證方式具體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質證方式具體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質證方式可以透過雙方當事人對於提出的證據和辯論達成是非的目的,案件在庭審過程中需要質證,只有透過質證才能將案件事實理清楚,才能讓法官判斷出誰是誰非,最後做出符合公平、公正和正義的判決,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也能夠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

民事訴訟質證方式具體規定是什麼?

首先,質證是庭審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只有經過雙方(民事案件,原被告雙方及其代理人、刑事案件公訴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行政案件原被告)對證據及其所揭示的案件事實的質疑和辯論才能達到辨別是非的目的,最後獲得符合公平與正義的判決結果。

其次,質證的方法之一是分解。即雙方當事人針對案件的證據進行分解,分解證據的種類及其每種證據類型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以及達到證明效果的大小,以及是否有證據力等等的分解。

再次,質證的方法之二是對比。即庭審中當事人雙方將分解後的證據進行對比,從而辨別出證據力的大小,證明能力的多寡,這樣才能分清哪些證據是無效的或者證明力小的,哪些證據是有效的,證明能力強的。

同時,質證的方法之三是印證。即庭審中的雙方當事人針對案件的主觀證據和客觀證據進行印證,看是否得到順利成章的解答,是否能夠以理服人,是否能夠被常人理解和接納。

另外,印證證據的對象是證據真實性的有無,證據關聯性的大小,印證證據的內容包括客觀證據和主觀證據,這些都是透過橫向和縱向的雙向印證,以保證印證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質證的方法之四結論。結論是質證的最終應當有的結論性意見。即雙方當事人透過質證得出自己的傾向性意見,以期望得到法官的最終認可和支援、採信,並獲得自己理想的判決結果。

最後,結論的常用的模板有“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具體包括“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證據使用”;“不予以採信”,這些都是傾向性的結論意見,最後讓法官作出判斷,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中民事訴訟中所謂的質證方式,是對於雙方當事人圍繞提交至法庭的證據進行質詢的方法、手段。關於質證的方式,立法上雖沒有明確規定,但鑑於審判方式改革和審判實踐的需要,各地法院都在探索,並及時總結經驗。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歸納、總結了逐件法、分段法、綜合法、判決書確認法等多種形式。

標籤: 民事訴訟 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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