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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區別?

負有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區別?

訴訟的過程當中,我國的訴訟原則叫做誰提出誰舉證,這個時候就會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問題。不過,在整個的訴訟過程當中還存在着另一個責任,叫做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兩者在生活當中的應用上可能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但這兩者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並且有着不同的意義。那麼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究竟在法律上有着什麼特殊的地位以及二者的區別是什麼呢?現在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負有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區別?

一、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兩者究竟是什麼意思。

1.第一個證明責任就是證明自己所說的話的責任。例如在撫養權的關係當中,如果一方想要爭奪撫養權,那麼就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是撫養的,並且另一方面沒能力進行撫養,那麼自己到底爲什麼有這個撫養能力,需要給出證明,比如說自己的工資或者是自己的教育情況等等。

2.總之,這個證明責任就是證明自己所說的話是有道理的,自己的請求是可以被滿足的,達到這個目的證明責任就算達到了。

3.第二個舉證責任是對於自己的主張要給出證據來這個重點在於證據,例如在雙方的合同糾紛當中。如果一方想要控告另一方違約的話,那麼違約這一個詞是自己提出來的,自己當然就要負舉證責任,要拿出對方違約的證據來證明對方的確存在有違約的情況。

二、所以根據兩者的概念,我們就可以看出這兩者的區別何在。

第一個區別是作用的條件不同。

也就是說兩者適用的案件不同,由於證明責任是爲了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是有道理的,所以任何案件都會有一定的主張,對所有的案件來講都有證明責任的存在,但是舉證責任卻不一定。如果整個案件比較清晰明瞭,雙方當事人對於給出的任何證明都沒有疑義的話,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舉證責任。那麼此時在這個案件當中就不存在舉證責任這一說。

第二是兩個責任的法律後果不同。

1.對於舉證責任來講,如果自己沒有盡到舉證責任的義務,或者舉證的方式和效果是錯誤的,那麼自己提出的主張就沒有辦法得到認可,也就是說自己面臨着敗訴的風險,而另一方由於自己沒有盡到舉證責任,就有可能會勝訴,所以舉證責任這一個點是可以決定整個案件的勝負的。

2.除了這兩點之外,對於舉證責任的目的和法律後果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別,但是這些差別在概念當中就已經體現了,所以總體上來講,以上兩點是這兩種責任最大的區別了。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以上就是關於在訴訟的過程當中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分別是什麼意思,以及二者的區別到底是什麼。總體上來講,如果想要提起訴訟的話,就必須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劃分有哪些,如果不清楚的話,也可以向律師請求幫助,或者是在法院工作人員的指引之下,對於自己的訴求來找一些證據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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