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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排除範圍是怎樣的

言詞證據排除範圍是怎樣的

一、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排除範圍是怎樣的

言詞證據,又稱人證,是法官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認證的重點和難點。言詞證據透過人的陳述內容來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包括證人證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鑑定人的鑑定結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是證據種類中最不穩定,也是潛伏着證明虛假事實情況“危險性”最大的一類證據,正確認證對於保證案件的裁判質量密切相關。

二、對證人證言的排除

首先,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願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願作證,還是公安人員採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願方法取得的證言,屬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這是由言詞證據易變化、易受取證方式影響的特點決定的。

其次,要注意審查證人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無利害關係。與被告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作出的關係到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言,它的證明力有限,不能單獨作爲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證據進行補強。

再次,要考慮證人作證時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響(如威脅、引誘),證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無劣跡等等。這些因素要綜合考慮,以判斷證言真僞。

最後,要注意言詞證據之間合理矛盾的存在。如果多個證人之間,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間,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細節的回憶和描述都相當一致,這是不符合人的記憶規律的,尤其是人們在遇到突發的事件時。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排序規則大致是:與被告人有親屬或密切關係的人的證言小於普通證人證言;內容穩定一致的證人證言優於內容不穩定的證言。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於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低。

三、對被害人陳述的排除

被害人陳述本質上是特殊的一類證人證言,英美法系的被害人多是作爲控方證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所以,證人證言的規則對它而言是全部適用的。其特殊性在於,他們都親歷了犯罪,但他們與案件結果有一定的利害關係,在作證時會有不自覺的傾向性,其證言更易受憤恨、仇視等複雜心理因素的影響。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因爲事件突發而恐慌,產生視覺或聽覺錯誤,這些都會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產生一定影響。所以在對被害人陳述審查時,更應注意這些特殊因素。

四、對被告人供述的排除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屬於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說是不是偵查機關用刑訊逼供、誘供或其他的欺騙方式取得的證據。承擔非法證據的證明責任,應由偵查機關來承擔。以往由公安機關口頭或書面證明自己在取證中沒有非法取證行爲,肯定是達不到證明標準的。要儘快建立實行審訊時的全程錄音、錄像制度,纔可能達到此證明標準。這有賴於刑事訴訟法的儘快修改。

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偵查機關取證的先後順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偵查機關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後根據嫌疑人的交代,又取得的證據,如被告人抓到後帶領偵查機關找到殺人兇器、埋藏的贓物等等,這種先供後證的證據的證明力較強,即使被告人翻供,但如不能合理解釋如何知道的這些資訊,就很難推翻。相反,如果是偵查機關先發現了犯罪現場、屍體、兇器等等,在抓到被告人之後也沒有取得任何的新證據,被告人的交代和偵查機關事先取得的證據也完全一致,靠這種印證方式來對被告人口供進行認證的危險性較大,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按照一般規律,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犯罪人,總要交代一些不爲其他人包括偵查人員所知的細節,比如當天遇見什麼人、碰見什麼事情等等,偵查機關一般也都要根據嫌疑人的交代而取得這些證據,用來證明自己的心證,除非他認爲沒有取證的必要。總之,先供後證的口供其證明力大於先證後供的口供。

再次,要重視其翻供的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般來說,被告人翻供後會說出一些新的事實和證據,如果這些事實和證據經查證是虛假的,也反證了其翻供的不真實性。但這隻能作爲法官增強心證的決心,因爲被告人可能確實記不清案發當時自己的一些情況,也可能因爲緊張有記憶混淆的情況。所以,當被告人的翻供和其他證據不一致時,要注意從千頭萬緒的材料中抓住中心,綜合進行判斷,還要注意被告人供述中部分的不合理不代表全部的不合理。

最後,如何對共犯之間的口供進行認證。避重就輕和相互推卸責任幾乎是所有共犯口供的共同特點,在區分他們的刑事責任時,要綜合案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犯罪構成要件等綜合考慮。此外,還要注意各被告人是否分別關押,是否有串供可能,他們的供述之間細節是否基本一致,是否有合理矛盾的存在。要注意共犯如果只有二人就不能互爲口供定案,至少應三人以上。死刑案件不適用採用共犯的口供定案。

證人證言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陳述。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三者都會從自己的角度出發來做證詞,因此,言詞證據排除範圍成爲考量證詞真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指標。案件的審理者,需要遵循此類排除範圍,考量證人證詞的可採納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標籤: 證據 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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