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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理解

對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理解

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理解

對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理解

我國民事案件“不告不理”是指未經當事人起訴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審判的訴訟原則。此原則是現代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項公認的基本原則。“不告不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必須有原告請求或被告反訴,法院才能受理案件並進行審理。第二,在審理中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的範圍的約束,也就是說當事人“告誰審誰,告什麼審什麼”。對於民事上訴案件,則僅對其中的上訴部分進行審理,沒有上訴的部分就不審理。在民事訴訟中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行爲的重要表現。

1、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指沒有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啓動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當事人處分行爲直接關係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當事人起訴引起第一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有合法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只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提起訴訟,引起第一審程序,而第一審程序能否正常的進行還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間撤回起訴。

當事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能否進行要以當事人是否提出上訴爲前提,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才能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序的發生取決於權利主體是否提出申請。

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同樣離不開當事人的申請,在這一個訴訟程序裏,“不告不理”的原則體現得更加明顯。

2、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範圍即訴訟標的與內容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如在繼承案件中,原告人對遺產已經提出明確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職權要求被告負擔原告沒有主張的部分。因爲原告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應認爲其處分了自身的權利,只要處分合法,是符合民事處分原則的,對其處分行爲應予確認。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常在起訴時,對糾紛的案由確定不清,錯誤起訴。對於此類案件,有的法院的做法通常是依職權對起訴案由予以變更再進行審理。筆者認爲,這種做法是不妥的。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只對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案由則是一個案件分類、定性的依據,假如由法院來處理,則會加重法院負擔,增加訴訟成本。因此,對於類似案件,筆者認爲,應按照當事人的起訴案由進行審理,如不符事實,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起訴。另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前,也可以變更、撤銷訴訟請求。對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於當事人的上訴,人民法院只是對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以及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於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部分,法院一般不宜再予以審查。因爲《民事訴訟法》雖爲公法和程序法,但其所適用的都是屬於私法性質的民事糾紛。因此,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充分的處分權,其放棄民事權利或訴訟權利,都是當事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表現,法院也不宜干涉。

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已成爲現代民主社會的普遍共識,民事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也正是現代民主社會尊重公民權利的重要標誌之一。“不告不理”的原則使得法院訴訟程序的發生取決於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行爲,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在司法領域的公權對私權的保護,對處於現階段的我國基本國情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標籤: 不告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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