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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異議如何處理?

一、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異議需要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爲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爲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爲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一般來說都是因爲案件的事實情況比較輕微而不需要太多的流程就可以解決的,但是簡易程序也會很快結案,因此當事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的可以及時提出並且要求法院用普通的程序進行,而法院應該就這程序受理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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