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超出二年要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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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申請執行的期限可以申請法院執行,雖然法院可以立案受理,但如果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不同意執行,法院會裁定不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三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爲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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