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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未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可以起訴?

公訴案件未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可以起訴?

一、公訴案件未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可以起訴?

公訴案件未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可以起訴?

1、對嫌疑人沒有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會不會對嫌疑人起訴,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證據充分的,可以提起公訴。

2、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二、強制措施有哪些特點?

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2、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3、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4、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僞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爲。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5、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爲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爲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6、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着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等,可能會針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採取諸如拘留、逮捕等的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實施之後,將會限制到刑事案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並不必然導致後期檢察院一定會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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