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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是否受限制

非法集資案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是否受限制

一、非法集資案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是否受限制?

非法集資案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是否受限制

非法集資案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是不受限制的,但需要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非法集資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案件中辯護律師的職責有哪些?

1、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3、依法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不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維護依法予以限制或剝奪的權益。

4、辯護人只有辯護的職責,沒有控訴的義務。

除非犯罪嫌疑涉嫌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偵查期間,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辯護律師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其他情況下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都不應該受到限制。但辯護律師瞭解了非法集資案的詳細案情後,也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相關的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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