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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

根據《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如果行爲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爲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爲人提供毒品的行爲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如果行爲人沒有利用職務之合,如醫生利用自己熟悉藥品庫房的機會,深夜從庫房盜取藥品後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如祖傳的、受贈的或者透過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毒品提供給吸毒的人,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後提供。行爲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爲,其性質實爲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如何處罰?

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向其他的人提供精神藥品的,那麼將會嚴重侵犯國家對於麻醉藥品的管理制度,因此必須要按照《刑法》第355條當中規定的,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來進行處罰,一般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來處罰。那也不排除將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標籤: 精神藥品 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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