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組成合議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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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組成合議庭嗎?
1、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組成合議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2、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3、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二、哪些第三人撤訴之訴不會被法院受理?
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訴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爲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若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適用了錯誤的法律規定,並且依據錯誤的法律規定作出的裁決、判決,導致那些有合法理由無法參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權益受損,那麼該當事人可以在裁決、判決生效後的限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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