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案例 >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還是過失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還是過失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還是過失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還是過失

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破壞行爲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究。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爲人破壞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並且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會威脅到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爲,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製造事故,在修理中製造隱患並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爲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

一般而言,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

1、要看被破壞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間。所謂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僅包括正在行駛或者飛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經過驗收,在交付使用期間,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

2、要看破壞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說,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車翻、船沉、航空器墜落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

破壞交通工具只要達到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的既遂。

破壞交通工具罪在客觀方面通常表現爲實施破壞火車,電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的行爲,並且足以使其發生毀壞危險,而在主觀要件上一般指的是故意行爲,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爲。量刑一般在3~10年的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以處以死刑。

標籤: 交通工具 過失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usong/susonganli/j66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