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沒管轄權幾天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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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沒管轄權幾天得移送?
應當在開庭之前完成移送。移送管轄條件有: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法律上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移送管轄的種類有什麼?
移送管轄分三類,即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
1、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認爲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兩個法院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兩個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行政案件移送,受移送的法院的處理方式同民事案件移送。
檢察院沒有管轄權,需要在開庭之前完成移送,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管轄由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三部分組成。對民事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來說,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擁有管轄權的,可以依法立案審理此案。而行政案件移送的規定與民事案件移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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