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地點中的級別管轄規定有哪些?
- 訴訟仲裁案例
- 關注:1.2W次
一、簽約地點中的級別管轄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院分爲四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是劃分四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原則上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民事訴訟法》另外有規定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①重大涉外案件記住必須是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此種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通常有如下幾種情形: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歸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的級別跟中級人民法院相當。
2.公益訴訟案件,但是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另外有規定的除外。
3.專利糾紛案件,專利訴訟糾紛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與仲裁相關的,例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涉外仲裁的證據、財產保全,仲裁裁決的執行,撤銷、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等都由中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區別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進階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即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法律事實的發生地、結果地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域管轄分爲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和協議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爲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爲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爲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透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
法院的級別管轄一般分爲四級法院進行管轄,並且需要按照級別管轄的權限進行相應的案件的認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地域管轄一般分爲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和協議管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usong/susonganli/5vk3w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