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案例 >

延期開庭時間是否計入審限?

延期開庭時間是否計入審限?

一、延期開庭時間是否計入審限?

延期開庭時間是否計入審限?

延期審理的延期期限是不計入審限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爲,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延期審理原則上計入審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審理都計入審限,具體不計入審限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二、什麼情況可以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時,使人民法院已經確定的開庭期日或者正在進行的開庭審理,無法繼續進行,而順延至另一個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彈性規定,以適應訴訟中無法預測的特殊情況出現,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裁量。對於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可以當庭決定下次開庭審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在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如果是出現了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進行審理的情況的,此時是可以延期審理的,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進行延期審理得,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延期審理一般是很長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也是有期限的限制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usong/susonganli/44465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