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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指派辯護的情形包含

強制指派辯護的情形包含

1、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限制行爲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5、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能爲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強制指派辯護的情形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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