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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受理範圍是什麼?

執行異議受理範圍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受理範圍是什麼?

執行異議受理範圍是什麼?

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的審理範圍限於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之爭,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實體權利,以及該實體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至於執行標的是否滿足許-可執行的其他要件,不屬於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與作爲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無關。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並不取決於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關係,而應當根據案外人提出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的性質及法律關係,由相應的審判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不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還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執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後,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不服裁定,且其異議與作爲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無關的,均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訴訟保全裁定不服的,應當依照規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爲

(1)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爲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爲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爲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爲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爲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權利人申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爲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爲,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爲的規定。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在接受到了判決通知後,需要按照規定履行義務的,若拒絕履行義務時,當事人可以在30天內提出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以此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標籤: 受理 執行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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