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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可以不執行麼?

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可以不執行麼?

一、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可以不執行麼?

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可以不執行麼?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透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內的,債權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選擇是否同意由本院主動執行。如在《主動啓動執行程序確認書》上簽名確認同意主動執行的,在主動執行程序啓動後,不得以要求選擇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作爲申請執行的法院爲由提起執行管轄異議

二、關於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具體是什麼?

確認書也是合同的一種,稱簡易合同,而一般的合同包含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責任,和詳細內容。它是預防風險,約定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確認書較正式合同簡單,是買賣雙方在透過交易磋商達成交易後,寄給雙方加以確認的列明達成交易條件的書面證明,經買賣雙方簽署的確認書,是法律上有效的檔案,對買賣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確認書包括銷售確認書和購貨確認書。

確認書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繫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最後的確認爲準,這樣確認書實際上就是對其要約所做出的最後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

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做出承諾的要素之一。

法院主動執行確認書,當調解協議有效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方式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若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內的,債權人可選擇是否同意由本院主動執行。如同意主動執行的,在主動執行程序啓動後,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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