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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執行異議需要聽證嗎?

審理執行異議需要聽證嗎?

採取聽證審查方式處理執行異議固然是一種比較可靠、穩妥的方式,但如果對所有執行異議都實行聽證審查實有矯枉過正之嫌,正確的做法應當區別對待,有的實無舉行聽證的必要。

審理執行異議需要聽證嗎?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以下稱對違法執行行爲提出的執行異議)。該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下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執行異議)。

司法實踐中,由於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審查執行異議的法定程序和方式,僅僅是規定了審查後的處理原則,出於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需要,多數法院在落實這兩項規定過程中,爲了強化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一般均要求對執行異議的審查由法院召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進行公開聽證,給予爭議方以充分說理的機會,讓執法者充分聽取意見,使幕後的背對背的審查變成公開的面對面的審查,令利益關係雙方比較信服地接受審查結果,從而最大程度地滿足公正的需要。

執行異議本質上是一種救濟方式,從性質上可分爲實體異議和程序異議。提出程序異議的目的在於變更或撤銷執行人員的違法和不當執行行爲,避免因執行方法、措施、具體執行程序等違法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程序上的利益(終極目的是糾正執行程序本身的瑕疵)。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對違法執行行爲提出的執行異議均系程序上的事項,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問題。而實體異議則是爲了對抗或消除因強制執行特定財產侵害到案外人實體法上的權利,保護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依法享有的實體權利(終極目的是排除、阻止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基於其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涉及實體權利義務問題,屬於實體上的執行救濟。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況,此時如果我們作爲第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涉及到財產的執行有問題的,一定要及時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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