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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有效期

法院執行有效期

1、有執行期限的,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若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待發現財產後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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