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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迴轉標的物只能是財物對嗎

執行迴轉標的物只能是財物對嗎

一、執行迴轉標的物只能是財物對嗎

執行迴轉標的物只能是財物對嗎

對,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迴轉具有以下特點:

1、執行迴轉的時間必須是行政強制執行正在進行中或者已經執行完畢。行政強制執行尚未開始的,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2、執行迴轉的原因是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爲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讓其利益回覆到原有狀態。

3、執行迴轉的標的只能是財務。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是無法執行迴轉的,只能適用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

對於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循的“不得濫用”的原則,該法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得設定和實施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限制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濫用。

在行政強制措施中,有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實施,一直以來受到民衆的高度關注。對此,行政強制規定,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此外,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二、執行迴轉利息法律規定是什麼

執行迴轉的權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直接),又要賠償因此造成的間接損失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給付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該條是對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基本法律規定,對不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被執行人,不僅要支付遲延利息而且要加倍支付。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在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基礎上再增加一倍。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種特定的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義務的懲罰性手段。其強制性體現在由法律直接規定、執行法院直接確定。

雖然是由執行法院在執行中直接確定,但它仍然是一種民事補償手段,且其基礎是基於申請執行人的損失和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遲延履行債務利息雖然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但其本身不是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支付的遲延金應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而不是上繳國家財政。

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再審判決書中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作爲對被執行人的一種懲罰,作爲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手段,被執行人應當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作爲執行迴轉案件,原審判決書在原執行完畢之日既對某公司的實際侵權時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時間應當始於原財產執行之日止於財產迴轉之日,既起算日期應從原執行完畢之日起算,至本次全部執行之日。

執行迴轉,是指執行完畢後,原來的執行依據經法定程序被撤銷,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將現得財產全部退還原來的被執行人,恢復執行程序開始前的財產狀況。依據錯誤執行根據取得財產的一方,應依法返還並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就執行迴轉作了原則性規定。執行迴轉的目的在於保護原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本質上仍然是特殊情況下的執行,所採取的執行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措施,執行依據是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依法作出的新的生效法律文書。所不同的是,原被執行人在執行迴轉中成爲申請執行人,原申請執行則成爲被執行人。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法》中對這個執行迴轉利息的話是有一定的法律規定的,而且只能是標的物,這個被執行人的話最好還是按照裁定、判決或者法律文書的規定來支付這個金錢和履行義務,如果延遲支付的話是要按照規定支付利息的,不過這個利息是不能超過銀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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