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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如何執行

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如何執行

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如何執行
律師解析: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一般不停止執行。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停止執行:
1.被告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執行會造成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爲執行會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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