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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案的時間有什麼限制

法院辦案的時間有什麼限制

不管是哪一類型的案件,法院在具體辦理的時候都是有時間要求的,並且我國相關法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具體說來,法院辦案的時間有什麼限制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您做詳細解答。

法院辦案的時間有什麼限制

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都有規定的期限,有些規定過去不太具體。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發佈實施的《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

1、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爲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2、行政案件: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進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爲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裁定再審的行政案件,依程序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3、執行案件: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進階人民法院備案。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書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上述規定對審限作了具體的限制,但是下列情況下的期間依法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7、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8、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實踐中,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法律中規定的法院辦理的時間不同,同時就案件的具體情況不一樣,也會導致實際需要的時間有所差異。而當事人在訴訟中想要獲得有利的判決,就需要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標籤: 時間 辦案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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