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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二審程序

案件的二審程序

案件的二審程序:

案件的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1]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抗訴方式:《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接到抗訴書後,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審覈後決定是否應當抗訴。

1.第二審審判組織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不能實行審判員獨任審判制,合議庭的成員只能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合議庭的人數爲3人至5人的單數。

2.對上訴、抗訴案件的全面審查

第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理,一併處理。

3.第二審案件的審判方式和程序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抗訴案件和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應派員出庭,二審法庭應在開庭前10日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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