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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過期商品如何處理?

超市過期商品如何處理?

一、超市過期商品如何處理?

超市過期商品如何處理?

超市過期商品應當進行銷燬片是,對於已經過期的商品一定要毫不猶豫地丟棄,不要因爲捨不得這一點損失而坑蒙顧客。一旦被顧客或者工商局發現了,不但口碑受損,生意受損,還會遭到懲處,那就因小失大了。超市出售變質食品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賠三,如果造成消費者身體不適的,還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對於過期的處罰標準

第七條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採取措施的,視爲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併超過十五日的,視爲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爲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繫人等有效聯繫資訊,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爲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爲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爲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超市的商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有效日期內出售,工商管理部門也會不定期對超市的商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過期商品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一般可以按照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標籤: 商品 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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