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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方面 過錯責任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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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的內容是什麼,包括哪些方面

在發生侵權事件後,大多數情況下侵權人承擔的都是過錯責任,即侵權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的才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對於過錯責任的內容,這是很多人都不瞭解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您做詳細介紹吧。

過錯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以及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是以行爲人有過錯爲構成要件的,行爲人無過錯即無責任。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特點是,以過錯爲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爲人只有在主觀方面有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是判斷行爲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和標準,是決定因素。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誰主張權利,誰提供證據”的原則,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應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負舉證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較之古代社會的加害責任原則更有利於保護自由競爭,符合個人主義爲核心的自由競爭制度的客觀要求,有利於根除封建的責任株連,因而被各國立法繼承,成爲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對其行爲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證明自己主觀無過錯時就推定其主觀有過錯並承擔民事責任的一項歸責原則。這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修正。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關係:

聯繫: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共同之處是二者都是考慮行爲人的主觀過錯,並把過錯作爲民事責任的最終構成要件。

區別: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特殊之處在於舉證責任倒置,即行爲人的主觀過錯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而是由行爲人自己予以舉證反駁,但是,應該注意此處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全部舉證責任的倒置,而是行爲人對自己主觀過錯進行舉證。作爲受害人,他仍負有部分舉證責任,如損害事實、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由此可見,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的特殊形式。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只有一條是對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126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由此可見,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範圍是法律特別規定的,因而是個別的,既然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的特殊形式,那麼也沒必要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作爲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

關於過錯責任的內容,法律中主要規定了兩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而要是就侵權行爲產生糾紛的話,不妨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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