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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欺詐根據什麼退貨?

價格欺詐根據什麼退貨?

一、價格欺詐根據什麼退貨?

價格欺詐根據什麼退貨?

價格欺詐根據《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退貨,手機店價格欺詐可以要求退貨。

《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價格欺詐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屬於價格欺詐行爲 :

(一) 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 並以此爲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 , 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 , 以低價招引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 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 , 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

(四) 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

(五) 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 , 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

(六) 銷售處理商品時 , 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

(七) 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 , 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爲假劣商品的;

(八)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 ,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 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存在價格欺詐行爲對消費者而言是屬於嚴重的損害到消費者合法利益的行爲,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對於經營者是需要進行一定的懲罰的,比如說有行政罰款,還有就是吊銷營業執照等,而對於消費者個人而言,也可以要求退貨並且進行價款的賠償。

標籤: 欺詐 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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