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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的幫助犯的規定是什麼?

拐賣婦女罪的幫助犯的規定是什麼?

一、拐賣婦女罪的幫助犯的規定是什麼?

拐賣婦女罪的幫助犯的規定是什麼?

拐賣婦女罪的幫助犯的規定是需要按照幫助範圍進行一定的處理,幫助正犯的是幫助犯。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行爲與幫助的故意,共犯的從屬性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

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爲,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爲通常表現爲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檢視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二、強姦罪的認定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怎麼認定強姦罪主要內容如下: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爲

在男女發生性行爲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爲,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爲。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爲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爲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爲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爲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爲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爲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3、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通說觀點認爲,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爲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爲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爲強姦犯罪。

4、“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爲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爲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爲人把男的誤認爲婦女而着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爲”,並不構成強姦罪。

我們國家對於幫助類型的犯罪的話,他是做出了一個限制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必須要低於正犯來進行一定的處理,主要還是因爲他們的一種幫助的行爲並不能夠起到一個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同時也參與了犯罪行爲,必須要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

標籤: 拐賣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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