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如何立案?
- 財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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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毀壞財物如何立案?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同時,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也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界限:其他侵犯財產罪並不損害公私財物本身,而是透過非法手段將公私財物所有權非法轉移,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透過毀壞公私財物本身,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故意毀壞財物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爲,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爲,人民羣衆都有義務去報案,經過調查,認定財物損失數額大於五千,或者公然破壞財物的人身在三人以上的,派出所應按照刑事犯罪立案,而不是簡單的治安處罰。立案後,就應該組織對受損財物價值進行鑑定,對嫌疑人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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