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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復議的期限有兩個月嗎

稅收復議的期限有兩個月嗎

一、稅收復議的期限有兩個月嗎

稅收復議的期限有兩個月嗎

稅收復議的期限是有兩個月的。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鑑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程序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二)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爲,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複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在複議期間如果申請人要求先停止第一次審判執行的話,是可以立即停止的。對符合複議規定的內容,法官會立即作出審查受理,應羣衆的申請,對案件重新作出判決。複議也是羣衆可以重新要求審判的機會,但一定要按法律程序辦理。

標籤: 稅收 複議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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