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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開具小票是否是偷稅漏稅

商場開具小票是否是偷稅漏稅

一、商場開具小票是否是偷稅漏稅

商場開具小票是否是偷稅漏稅

不是,據國家有關部門保守估計:我國大約有80%以上的納稅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偷逃稅現象,每年的稅款流失至少在1000億元以上,偷稅是造成稅款流失的最主要原因。由於“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規定此罪名。

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即代表了公司法人的意志,涉嫌逃稅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涉案高管承擔。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稅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

5、《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商場開具小票是正常行爲,如果是沒有開具小票的那麼可能會有漏稅的行爲,所以在購物的時候儘量要索取小票,這時作爲購物者的有權的行爲,也是監督商家依法納稅的一種辦法。對於偷漏稅的行爲相關部門會進行查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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