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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什麼?

一、稅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權限規定,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稅收行政訴訟管轄的範圍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一是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及代徵行爲。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爲。

(八)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爲: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爲;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

對於稅收行政訴訟的具體權限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也需要根據實際來對上述訴訟權限進行認定,如果受理時出現管轄權限錯誤的,那麼還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移送管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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