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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訴訟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稅收訴訟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稅收訴訟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稅收訴訟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爲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稅收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爲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2)具體行政行爲僅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予以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爲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書面通知複議參加人。

二、稅收行政複議生效的時間是多久?

一般行政複議書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機關做出複議決定後,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如果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若法律規定複議爲終局決定的,行政複議書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爲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爲不當或者是屬於違法的行爲,給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爲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當事人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者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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